近日,據工程機械在線網報道一位姓吳的先生反映:“鹿山新區江波路那兒有一臺履帶式挖掘機開在馬路上,造成路面一定程度的損壞。據說挖掘機這種重型的履帶車是不應該在馬路上行走的吧,希望有關部門過來能夠給個說法。”
隨后該先生聯系了區城管局城南中隊,執法隊員通過調查得知,情況確切屬實,路面的損壞是挖掘機在施工過程中所造成,而這個挖掘機正是農工商房產某一項目的施工車。據了解,施工方的解釋是:該處項目兩個標段間有部分工程需要處理,而工程車無法在項目內部通行,所以才在路面上行駛。而且,施工方認為兩個標段間距離較短,小型挖掘機應該不會對路面造成損害。執法隊員表示,已對該施工方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進行了立案查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禁止車輛載物托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擅自在道路上行駛。第三十六條中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本次造成路面損壞的全部責任由農工商房施工方負責人全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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